科研诚信制度

中国工程院院士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4浏览:10

(第七届主席团2020年11月书面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士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维护院士和中国工程院声誉,加强院士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行为规范》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院士失范行为是指院士在科研活动、社会活动和工程院工作等各项活动中违反院士行为规范的行为,以及涉及政治、经济和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院士失范行为处理措施

第三条  院士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罪判决。

(二)科研失信行为,主要有: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谎报发现或发明,操控、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虚假同行评议,重复发表;

3.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4.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5.牵头或参与伪科学活动等。

(三)其他违背院士称号荣誉性和学术性、背离院士标准的行为,主要有:

1.违反相关规定受聘院士工作站及兼职;

2.违反院士增选、战略研究与咨询、学术活动等工程院工作的相关规定;

3.科研团队管理失职等。

第四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失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学部通报或全院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书面检查、停止一定期限内的提名权、停止一定期限内的评审权,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同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对失范行为严重程度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是个人责任还是职务责任;

(六)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七)其他应当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受理与处理程序

第六条  院士失范行为的受理渠道包括:投诉,工程院内部移交的案件,上级机关移送或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案件,院士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已处理的案件,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等。

投诉人提出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投诉要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明确的违规事实以及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第七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二)对同一对象重复投诉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八条  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是主席团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院党组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对院士失范行为的处理工作。科学道德办公室作为道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院士失范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科学道德办公室统一负责对院士投诉材料的接收、登记和存档。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各学部和各专门委员会收到的投诉信,须进行首收登记后移交科学道德办公室。科学道德办公室收到投诉信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投诉人反馈受理情况。

第十条  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各学部和各专门委员会发现院士在工程院工作中涉嫌存在失范行为,应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科学道德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所有受理的投诉和院士涉嫌存在的失范行为,由科学道德办公室提出调查处理建议,报道德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根据需要,可召开道德委员会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由道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科学道德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二条  对院士失范行为的调查核实可采取以下方式:要求院士就相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委托院士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委托院士所在学部常委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道德委员会会同相关学部常委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调查核实。

涉及院士政治、经济和个人品行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委托院士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涉及院士为中管干部的投诉,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院士,自纪检监察机关公布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之日起,即停止其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自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决定之日起,即撤销其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停止或撤销的决定经主席团审查确认,并通报全体院士。未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视情况由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自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之日起,即停止其院士资格;自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撤销其中国工程院院士称号。停止或撤销院士的决定经主席团审查确认,并通报全体院士。法院未作出有罪判决的,视情况由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之外的失范行为,由相关院士所在学部常委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道德委员会审核后报请院党组审议,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对院士做出全院通报及以下处理的,由院党组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院士作出停止一定期限提名权、评审权处理的,经院党组研究后,提请主席团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院士作出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撤销院士称号的,经院党组审议后,由其所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投票或通信投票表决,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不少于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赞同票数达到投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形成劝其放弃或撤销院士称号的动议,报请主席团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建立与院士所在单位、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对院士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和党纪政务处分全部记录存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院士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单位)作出关于院士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将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通报中国工程院。

第十七条  科学道德办公室负责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实名投诉人。投诉调查核实和处理的所有材料全部存入档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回复不认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由道德委员会研究作出是否复议的决定。

第十九条  工程院作出的有关院士失范行为的相关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被投诉院士及其所在单位。被投诉院士有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权。

经调查证实,对院士的投诉属于诬告陷害的,道德委员会支持院士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投诉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凡接触和参与投诉调查核实处理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任何与投诉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