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制度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4-09浏览:10

(2005年3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5月1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2020年4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监督工作,惩戒学术不端行为,以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完善科学基金项目有关学术监督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有关科学基金项目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投诉和举报,组织、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中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经查实的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科学基金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科学道德与科研伦理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七)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八)重要事项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报告;

  (九)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委托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

  监督委员会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事宜:

  (一)承办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或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协助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调查或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三)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汇报工作;

  (四)将监督委员会的案件审议情况和处理建议向委务会议汇报;

  (五)根据委务会议决议制作、送达相关处理决定书;

  (六)委领导或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科学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四)热心科学基金监督工作;

  (五)具有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能够积极履行监督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督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列席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委员会议;

  (三)听取和反映科学技术人员对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监督委员会重要工作决议进行审议;

  (五)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监督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学术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

  (四)审议重大、复杂案件或其他重大学术监督事项并形成处理建议或决议。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进行投诉和举报等案件的审议工作。

  专业委员会由监督委员会委员中部分管理专家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人数为单数。

  专业委员会召开案件审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议结果报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案件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全体委员通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专业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请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监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和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研究特定投诉和举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全体委员通报;

  (二)研究落实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对于不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送有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监督委员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建议,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调查和处理投诉或举报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和保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可以独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监督和检查小组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印章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发。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周围环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字样。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